- 研究生培养
工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更好地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规范专业实践环节的安排、管理和考核,切实提高专业实践环节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1.应用性和实践性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突出特点,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2.专业实践以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标。专业实践的内容应具有明确的专业背景和职业背景,包含必要的技能训练,体现所学的专业知识,达到专业性与职业性的统一。
3.学院、学位点和研究生导师应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在学校相关部门的参与和指导下,整体规划,统筹协调,主动与企事业单位、研究院所等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长效稳定的实践基地。
4.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践一般应包括学术活动与交流、工程实训和企业专业实践等环节,实践时间原则上从第二学期开始。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企业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不具有2年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企业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企业专业实践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开展。专业实践的具体教学时间、所修学分和实践内容,按照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二、组织管理
1.工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专业实践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各学位点协同。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践采取校内外双导师制。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实践导师作用。
3.专业实践的组织工作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企业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专业实践内容。其中,企业专业实践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在导师的指导下,研究生制定专业实践计划,确定校外实践单位、企业专业实践内容以及企业实践导师;
(2)填写并提交《湖州师范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和《湖州师范学院工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定向)企业专业实践审批表》,签署并提交《湖州师范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安全责任书》;
(3)导师和学院审核;
(4)审核通过后,研究生与实习企业签订《湖州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四方协议书》,学院统一安排为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并进行安全、法律等有关教育;
(5)学院将审核通过的《湖州师范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报研究生处备案后,研究生方可进入专业实践环节。
4.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要遵守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服从导师和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的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认真投入到专业实践学习中,每周填写一份专业实践报告,完成预定的专业实践任务。
5.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应主动与校内导师保持联系,及时向校内导师通报专业实践进展情况。校内导师要和校外导师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加强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研究生的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导师应定期赴实习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学院定期组织巡查小组赴实习企业进行专业实践巡查指导。
三、考核
1.专业实践考核在第五学期进行,其中企业专业实践采用集中答辩的形式进行考核,其他专业实践采用资料审核的方式进行考核。专业实践综合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依据企业专业实践成果考核结果和其他专业实践成果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2.专业实践考核流程如下:
(1)研究生填写《湖州师范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企业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和企业专业实践周记,经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审核签字后提交学院;
(2)学院组织专家进行研究生企业专业实践答辩,答辩专家组依据研究生提交的企业专业实践材料及汇报答辩情况对进行打分(百分制),最终成绩以平均分形式计算;
(3)研究生填写其他专业实践成果材料,包括《工学院研究生学术活动——文献检索与综述个人鉴定表》、《工学院研究生学术活动——学术交流个人鉴定表》、《工学院研究生学术活动——学术训练个人鉴定表》及《工学院研究生工程训练个人鉴定表》等,经校内导师审核签字后提交学院,由学位点和研究生办公室进行审核;
(4)学院研究生教育领导小组对研究生提交的企业专业实践材料、答辩专家评分结果及其他专业实践成果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综合成绩。
3.以下条件都满足者专业实践综合成绩记为合格,否则记为不合格:
(1)企业专业实践答辩成绩为60分及以上;
(2)其他专业实践成果材料均符合培养方案要求。
4.专业实践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其专业实践综合成绩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专业实践中未经批准擅自离;
(2)专业实践不认真负责、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实践任务;
(3)未按要求提交专业实践计划、专业实践考核表;
(4)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
(5)其他不符合实践要求情况。
5.专业实践综合成绩为不合格者,需再次进行专业实践并接受考核。
四、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州师范学院工学院
2023年9月26日